格雷厄姆说,投资者在考察盈利能力时,一定会遇到两个数字:一是根据一组不相关的数字得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二是具有“正常”和“众数”意义的平均数。毫无疑问,后者才是真正的考察依据。
他举例说,在美国股市中有两家上市公司,它们分别是S·H·克雷斯公司和赫德森轿车公司。对这两家公司1923~1932年的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后,分别得到以下数据:
粗略地看,这两家公司10年间的平均每股收益都接近于4.50美元。但容易看出,S·H·克雷斯公司每年的收益与这个数字比较接近,而赫德森轿车公司每年的收益与这个数字相距甚远。所以在这里,4.50美元虽然与前者公司每年的业绩实际相比还有较大误差,但还是可以用来作为前者公司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测的,对于后者公司就不适合了。
格雷厄姆认为,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小,首先要进行定性研究,分析该公司所处行业及其地位是否稳定、可靠。否则,过去的业绩记录就不能作为预测今后业绩的参考。
当然,即使是业务性质比较稳定的上市公司,每年的经营业绩也可能起伏较大,但这是另一回事。根据他的经验,类似于连锁超市、钢铁公司等都是业务性质比较稳定的行业,而汽车公司则是典型的业务性质不稳定行业,后者在上表中也能看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