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可以与被关押的委托人见面吗……
【案例】
2009年5月,律师李某接受了涉嫌抢劫犯罪嫌疑人林某的亲属的委托,担任林某的辩护律师。而后,李某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林某。李某出示了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专用函等所有法定手续后,看守所以必须经侦查机关批准才能会见为由拒绝了李某的会见要求。那么,律师李某此时能否与犯罪嫌疑人会见?
【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涉及国家机密情形外,无须任何人的批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涉嫌抢劫罪,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不必经侦查机关批准,就可以会见林某。看守所阻止律师会见林某的做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