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周某利用暑假非法招生,进行有偿补课,是个人行为,与学校无关。由于天气炎热,办学点无降温措施,致使参加补习的学生课间休息时跑到附近的河里冲洗降温,最终赵某的儿子不幸溺水死亡。作为办学者周某对参加补课的未成年人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但其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学校受伤,由谁来承担赔偿呢……
【案例】
小牛是某初级中学一年级的学生。一次,小牛和同学小林在学校打羽毛球时,小林不小心弄伤了小牛的眼睛,之后家人带小牛去治疗,做了三次手术花了许多医药费,一直没有中断过治疗,但小牛还是看不清书本上的字。那么,在这件事上学校和小林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