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法家的历史观有纯粹历史理性的特征,把人看作是单纯满足欲望的动物,把社会看作是欲望的鼓励和压制相统一的人类群体,把历史看作是由欲望驱动的时间中的社会活动,这种简单化的做法,无法揭示社会的内在矛盾,这是他们的理论较之道家(特别是庄子)肤浅的地方。
(五)道法两家历史观之异同与其道论的一致
以上通过文献资料的解释,对道家和法家的历史理性进行了历史的挖掘和整理。不过,这种理解是否符合两家的本意?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必须对道法两家的道论重新梳理一番,看看与上面的理解是否一致。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是由道论在各家思想体系上的地位决定的。
我们知道,在中国古代,“道”这个字的本义指道路,可引申出途径、方式、方法、手段、技艺等意义,各家思想都把道作为某种现实的或理想的存在方式。道又可作言说理解,言者心之声,心者思虑之主,所以道又可做思想的代名词。道论——对道的理解,构成了对事物包括思想的现实的或理想的存在方式的认识,因而成为各家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道论如何,往往决定着其他内容也应如何,对于成熟的理论来说,这种一致性是屡验不爽的。古人对此也早有所见:“道同者,其事同;道异者,其事异。”[226]根据这个理解,也可以反过来说,一个思想体系的某项内容如何,必然会在它的道论上找到一致的根据;思想体系之间的异同,也必然会表现为道论的异同。如此看来,在道论上进一步比较道法两家的异同,是判断我们对道法两家历史理性之异同的认识是否可靠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衡量各自理论深度的一个重要标准。下面先让我们引述诸家的有关资料[227],然后进行分析和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