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理宗看过此书以后,大加赞赏,下令全国颁行,办理刑案的官吏人手一册。自此,《洗冤集录》便成为当时和后世的法医检验指南。
依宋代制度,提点刑狱司为路级(相当于今天的省)监司,即司法机构之一,各路普遍设置。最初,提点刑狱司常以文官担任,到南宋时,则普遍代之以武臣,以加强地方政权的弹压能力。宋慈在广东、江西等地为提点刑狱司期间,深查细访,虽荒僻山野他也是必到。他所到之处,雪冤禁暴、扶正安良。所以,宋慈就一直认为要将检验之事做得充分、到位,除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外,主要取决于为官者。他在书中写道:“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这其实也是统治阶级要坚守的执政信念。他给今人的启示是:相对于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而言,司法的组织规则更重要。法官不良,再好的程序和实体法有什么用呢?法令是如何谨慎的呢?宋慈在书中提及诸多,此处挑选几点言之:
其一,差文官。由于武官在行政上远不如文官精通,再遇到奸诈的吏胥,将会使案件变得模糊不清、扑朔迷离,从而难以查究。如边远小县,实在缺少文官。
其二,事必躬亲。不得专任吏胥,在北宋时期,主审的御史等官通常不亲临现场,一般都是差使吏胥去办理案件,一副枉自尊大的作派。他指出,主审官一定要事必躬亲,要求检验官必须仔细审察、判别、监督,以防发生误验、漏验之事及仵作、吏胥作弊等,而非仅仅在场遥遥相望,甚至做出掩鼻而不屑的样子。“事必躬亲”就是司法亲历性的古代版本。